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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朱 露出 兒童色情物品防护條例


发布日期:2024-10-29 22:59    点击次数:198


阿朱 露出 兒童色情物品防护條例

阿朱 露出兒童色情物品防护條例

就不容兒童色情物品的生產、管有和泛濫阿朱 露出,以及相關看法訂定條文。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成功日历

(1) 本條例可引稱為《兒童色情物品防护條例》。

(2) 本條例自卫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历起實施。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刊物" (publication) 包括書籍、期刊、雜誌、海報、標語牌及廣告牌;

"兒童色情物品" (child pornography) 指--

(a)瞻念地描劃不及16歲或看似不及16歲的东说念主的影片、像片、刊物、電腦生成影像或電 腦生成圖像,包括貯存於電腦磁碟或以其他電子模式貯存並能轉為該類影片、像片、 刊物、影像或圖像的數據或資料;或

(b)瞻念地描劃不及16歲或看似不及16歲的东说念主的物體;

"定畫影片"(still film)指錄有可供以後放映的非活動視覺影像的幻燈片或一組幻燈片,包 括影片中的單格畫面;

"像片" (photograph) 包括像片的底片及正片;

"影片" (film) 指--

(a) 任何電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b) 任何錄影帶或雷射碟,包括附隨該錄影帶或雷射碟的聲帶;

(c) 任何定畫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d) 錄有可供以後放映的活動視覺影像的任何其他紀錄,包括附隨該紀錄的聲帶;

(e) 上述 (a)、(b)、(c) 及 (d) 段所提述影片的任何組合;或

(f) 上述 (a)、(b)、(c)、(d) 或 (e) 段所提述影片的節段或部分;

"獲授權东说念主員" (authorized officer) 指根據第5條發出的手令所授權的东说念主。

(2)在本條例中,凡提述瞻念地描劃某东说念主,即提述描劃該东说念主從事性活動或以瞻念的触及 性的模式或情境來描劃該东说念主。

3. 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恶

(1)任何东说念主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發布或輸入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监犯,一 經--

(a) 循公訴设施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循簡易设施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2) 任何东说念主將兒童色情物品--

(a) 交給或借給其他东说念主 (不論是否為特别到任何体式的報酬);或

(b) 分發、展示或放映,

即屬监犯,一經--

(i) 循公訴设施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ii) 循簡易设施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3) 任何东说念足下有兒童色情物品 (除非在該物品中他是惟一的瞻念描劃對象),即屬监犯 ,一經--

(a) 循公訴设施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循簡易设施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4)任何东说念主發表或安排發表相當可能會使东说念主認為某东说念主分發、展示或放映兒童色情物品 或挑升如斯行事的廣告,即屬监犯,一經--

(a) 循公訴设施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循簡易设施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5) 任何东说念主聘请别称不及16歲的东说念主,以製作瞻念地描劃後者的兒童色情物品,或促致 不及16歲的东说念主被瞻念地描劃,即屬监犯,一經循公訴设施定罪,可處罰款$3,000,000 及監禁10年。

4. 免責辯護

(1)凡任何东说念主被控犯第3(1)、(2)、(3)或(4)條所訂罪恶,如有證據證明以下事項,該东说念主 不错此作為免責辯護--

(a) 他有正当因由作出第3(1)、(2) 或 (4) 條所述的作為或管有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 (視屬何情況而定);或阿朱 露出

(b)他本东说念主沒有看過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且不知说念亦沒有任何因由懷疑該物品是 兒童色情物品。

(2)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凡任何东说念主被控犯第3(3)條所訂罪恶,如有證據證明 該东说念主並無条件获取任何兒童色情物品以及該物品歸由該东说念足下有後該东说念主即盡力在合 理時間內銷毀該物品,該东说念主不错此作為免責辯護。

(3)被告东说念主即使信服被指稱構成兒童色情物品的描劃所展示的东说念主當時是或當時是被描 劃為16歲或16歲以上,亦不不错此作為根據第3條提议的控罪的免責辯護,除非--

(a) 被瞻念地描劃的东说念主當時是16歲或16歲以上;

(b) 被告东说念主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定該东说念主的年齡;及

(c) (如該东说念主當時是16歲或16歲以上)被告东说念主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該东说念主 未有被描劃為不及16歲。

5. 根據手令而作的搜查及檢取

(1)裁判官如信納任何警務东说念主員或香港海關东说念主員經宣誓而作的告發,認為有合理理 由懷疑在职何處所、地點、船隻、飛機或車輛之內或之上,有--

(a) 某些東西,而有东说念主曾經或正在或即將就該東西犯第3條所訂罪恶;或

(b)屬於或載有犯該罪恶的證據的東西,可發动手令,授權任何警務东说念主員或香港海 關东说念主員進入該處所、地點、船隻、飛機或車輛,以搜尋、檢取、帶走及截留該東 西。

(2) 獲授權东说念主員--

(a) 如屬警務东说念主員,可召請任何香港海關东说念主員;或

(b) 如屬香港海關东说念主員,可召請任何警務东说念主員, 協助诓骗本條授予的權力。

(3) 獲授權东说念主員或協助东说念主員可在职何時間,不論昼夜--

(a) 進入及搜查手令內指名的任何處所或地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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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截停、登上及搜查手令內指名的任何船隻、飛機或車輛。

(4) 獲授權东说念主員或協助东说念主員可檢取、帶走及截留相宜下述情況的東西--

(a) 他有合理原理懷疑有东说念主曾經或正在或即將就該東西犯第3條所訂罪恶;或

(b) 他有合理原理懷疑該東西屬於或載有犯該罪恶的證據。

(5) 在本條中--

"飛機" (aircraft) 不包括軍用飛機;

"船隻" (vessel) 不包括軍用船艦或具有軍用船艦地位的船隻。

6. 合手有手令东说念主員的附帶權力

獲授權东说念主員或協助东说念主員根據手令诓骗權力時,可--

(a) 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進入他有權進入及搜查的任何處所或地點;

(b)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截停、登上或搜查他有權截停、登上及搜查的任何船隻 、飛機或車輛;

(c) 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移走妨礙他诓骗該等權力的任何东说念主或東西;

(d)將在他有權進入及搜查的處所、地點、船隻、飛機或車輛之內或之上發現的任何 东说念主截留,直至搜查完畢為止;及

(e)制止任何东说念主接近、登上或離開他有權進入及搜查的任何船隻、飛機或車輛,直至 搜查完畢為止。

7. 警務东说念主員或香港海關东说念主員的檢取行動

除根據第5條可诓骗的權力外,任何警務东说念主員或香港海關东说念主員可檢取、帶走及截留符 合下述情況的在公眾所在的東西--

(a) 他有合理原理懷疑有东说念主曾經或正在就該東西犯第3條所訂罪恶;或

(b) 他有合理原理懷疑該東西屬於或載有犯該罪恶的證據。

8. 妨礙行為

(1) 任何东说念主--

(a) 妨礙獲授權东说念主員或協助东说念主員诓骗本條例所授予的權力;或

(b) 沒有遵從獲授權东说念主員或協助东说念主員於執行手令時作出的合理規定、教唆或条件, 即屬监犯,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任何东说念主妨礙任何警務东说念主員或香港海關东说念主員诓骗第7條所授予的權力,即屬监犯, 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9. 可予沒收的規定

(1) 任何已歸警方或香港海關管有的兒童色情物品,均可给以沒收。

(2) 任何--

(a) 用以投影、展示或放映兒童色情物品的機器或器具;或

(b) 為作出第3(1) 條所訂罪恶而使用的機器、電版、器具、用具、攝影軟片或物料, 均可给以沒收。

(3) 任何根據第5或7條被檢取、帶走或截留的東西,均可给以沒收。

(4) 第 (2) 款不適用於公職东说念主員在妥為執行其職責時所使用的任何東西。

10. 沒收令及有關教唆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並在相宜第11條的規定下,凡有沒收令的申請向裁判官作 出,而在裁判官席前的東西是根據第9條可给以沒收的,則裁判官可号令將之沒收。

(2) 如根據第4條提议的免責辯護原理證明开荒,則不得根據第 (1) 款發出沒收令。

(3) 即使無东说念主因任何東西而被定罪,裁判官仍可根據第 (1) 款發出号令沒收該東西。

(4) 根據第 (1) 款号令给以沒收的東西,須依照裁判官教唆的模式處置。

11. 與沒收有關的设施

(1)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裁判官根據第10條号令沒收任何物料或東西之前,須 向以下的东说念主發出傳票--

(a)該物料或東西遭檢取所在的任何處所或地點的佔用东说念主,如所在之處為攤檔,則攤 檔的擁有东说念主或佔用东说念主;

(b)遭檢取的物料或東西的擁有东说念主,傳召該东说念主於傳票上指明的日历出庭,提议不應沒 收該物料或東西的因由。

(2)除第(1)款所述的东说念主外,其他东说念主如屬任何遭檢取的物料或東西的生產东说念主或製造商或 該物料或東西遭檢取前落入其手中的东说念主,或如屬享有任何遭檢取的物料或東西的某 項權益的东说念主,均可於傳票上指明的日历出庭,向裁判官提议不應沒收該物料或東西 的因由。

(3)如裁判官信納第(1)款所指明的任何东说念主基於任何原理而不行尋獲或成分不行確定, 可免發出傳票予該东说念主。

(4)根據第(1)款發出的傳票如基於任何原理未有送達,而裁判官信納已盡合理所能以 將傳票送達傳票所指名的东说念主,則即使該傳票未有送達,而傳票所指名的东说念主亦未有機 會提议不應沒收該物料或東西的因由,裁判官仍可根據第10條發出沒收令。

(5)就任何物料或東西發出的沒收令適用於整件物料或東西,但如裁判官認為有特別 原理發出其他教唆,則屬例外。

12. 兒童色情物品的排除

(1) 裁判官接獲公職东说念主員的申請後,如信納任何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上有任何兒童色 情物品在公開展示,可号令該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擁有东说念主移去或抹除該兒童色情物品。

(2)如根據第(1)款發出的号令所針對的东说念主,沒有於号令中指明的時間內遵從該号令, 或如該号令沒有指明時間,而該东说念主沒有於合理時間內遵從該号令,則裁判官可發出 手令,授權警務东说念主員在职何苦需的協助下,進入有關處所或地點,並於必要時破門 或強行進入該處所或地點,以執行該号令。

(3)警務东说念主員根據第(1)款執行号令時,具有警務东说念主員根據第5條執行手令時所具有的一 切權力,包括第6條所述的權力。

(4)警務處處長可向裁判官申請發出号令,下令根據第(1)款發出的号令所針對而又沒 有遵從該号令的东说念主,須繳付警務东说念主員因根據本條執行該号令而合理招致的開支,而 裁判官可發出繳付該等開支的号令。

13. 與排除有關的设施

(1)裁判官根據第12條發出移去或抹除兒童色情物品的号令之前,除非信納該條所述 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擁有东说念主基於任何原理而不行尋獲或成分不行確定,否則須向 該东说念主發出傳票,傳召該东说念主於傳票上指明的日历出庭,提议不應發出移去或抹除該兒 童色情物品的号令的因由。

(2)除第(1)款所述的东说念主外,其他东说念主如屬第12條所述兒童色情物品的擁有东说念主、生產东说念主或 製造商,亦可在傳票上指明的日历出庭,向裁判官提议不應發出号令移去或抹除該 兒童色情物品的因由。

(3)第11條第(4)及(5)款適用於根據第12條發出的移去或抹除兒童色情物品的号令,一 如其適用於根據第10條發出的沒收令。

相應修訂

《香港海關條例》

14. 第17及17A條內提述的條例

《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 附表2現予修訂,加入 "《兒童色情物品防护條例》 (1999年第 號) "。

摘录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兒童色情物品施禁。

2.草案第3條訂立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恶。製作、傳交或分發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监犯 ,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以及刊登有兒童色情物品供應的廣告亦屬不容之列。僱用兒童 製作色情物品可處罰款$3,000,000及監禁10年。

3. 草案第4條為草案第3條所訂的多少罪恶定出免責辯護。

4. 草案第5、6及7條為兒童色情物品的搜查及檢取訂定條文。

5. 草案第8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妨礙警務东说念主員或海關东说念主員即屬监犯。

6.草案第9、10及11條為根據本條例草案沒收的兒童色情物品及根據本條例草案檢取 的東西訂定條文。

7. 草案第12及13條為兒童色情物品的排除訂定條文。

8.草案第14條是一條相應修訂條文,修訂《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以賦權休班 的海關东说念主員執行本條例草案,並為实施本條例草案而賦予海關东说念主員逮捕和搜查的一 般權力。